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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市场监管局 药品广告发布审查提示
时间:2023-11-24阅读:21

  全市药品生产者、经营者,广告经营单位、发布单位:

  为规范药品广告发布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晋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就药品广告发布审查作出如下提示:

  一、药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药品广告不得制造“健康焦虑”,引发社会恐慌,妨碍公共秩序;不得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三、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说明书为准。药品广告涉及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不得超出说明书范围。

  四、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非处方药标识(OTC)和“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五、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不得作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六、药品广告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依法应当显著标明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在视频广告中应当持续显示。

  七、药品广告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八、严禁发布未经审查以及擅自篡改审批内容的药品广告。

  九、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药品广告。

  十、药品广告中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十一、药品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十二、药品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顶级”“极品”和“第一品牌”等用语。使用“独家”“独创”“全国领先”“遥遥领先”“领导品牌”等用语时,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对无法量化、难以自证的用语,应当谨慎使用,否则,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风险。

  十三、药品广告广告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的内容。

  十四、药品广告不得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药品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药品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药品广告。

  各广告活动主体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药品广告合规管理,建立、健全广告审核制度,完善审核流程,严格审核标准,避免广告违规风险。对已发布的药品广告进行全面清理,及时发现和撤除不合规药品广告。晋中市市场监管局将加大药品广告监测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切实规范市场秩序,全力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广大消费者如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现违法药品广告,请及时拨打12315(12345)进行维权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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